成功重返社會
要確保所有人的社區安全,就必須使涉案人員能夠重返家園,茁壯成長。每年有近65萬人從監獄獲釋,1100多萬人從拘留所獲釋。但對太多的人來說,這種回歸只是暫時的。獲得工作和住房的障礙、刑事法律程式造成的嚴重債務、公民權利的喪失、釋放後監管的繁瑣條件,以及其他一系列可能使人們無法從事最基本活動的附帶影響,這些均是牽涉到刑事司法的後果,是毀滅性的。這些因素加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恶性循环:人們從懲教機構獲釋之后,可用的資源甚至比他們被送入懲教機構之前更少;他們回返社區,卻被系統地禁止從各方面參與健康生活,他們發現自己處於最初導致他們被監禁的相同環境。簡而言之:我們構陷他們與失敗,然後因失敗而懲罰他們,周而復始。
事實上,監獄和牢房中增長最快的一類人是那些在被監禁時已經在釋放後監管之下的人。在全國範圍內,有三分之二的州立監獄的人在獲釋後一年內再次被捕,有四分之三的人在五年內再次被捕,有55%的人再次被監禁。在紐約,重返監獄或拘留所的人群中78%的是因違反假釋規定而再次入獄,而非新的犯罪行為;而且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並沒有犯下暴力犯罪。系統不能支援重返社區的人,其危害不僅延伸到被監禁的人,還延伸到他們的家庭、朋友和社區。
解決重返社會問題需要採取前端和後端策略:防止人們因捲入刑事司法而陷入困境,並在他們成功脫離時為他們提供資源。
前端解決方案。地區檢察官有義務在過程中的每一步都考慮到其決策所帶來的間接後果。這就是為什麼Lucy致力於從預防的角度來重塑重返社會的工作,並在決定是否指控某人以及指控什麼時,考慮到司法系統的參與會帶來的巨大損失。為此,Lucy將:
行使酌處權,防止人們捲入司法系統時可能造成過度傷害(例如,當未來重返社會面臨的挑戰超過目前對公共安全的風險的情形)
制定負責任的指控取消政策,顧及歷史上的不平等,特別是在有色人種社區的治安方面,以及導致貧窮的結構性不平等,從而提高生活品質和其他非暴力行為的品質
鼓勵助理地方檢察官將重返社會和累犯風險納入其關於指控的初步決策以及關於保釋和審前拘留的建議之中
支持個性化地確定審前和判刑後的監管條件,顧及每個人的獨特需要和風險
向紐約市警察局通報,重返社會是檢察院辦公室的首要任務
免除強制性的法院附加費、罰款和費用
取消現金保釋,並制定受到監督的釋放方案,包括同儕導航員,以確保人們在案件審理期間能夠成功地留在其社區
宣導根據人們的需要進行安置,在監獄被用作最後手段的情況下,使相關人員能夠在離家庭更近的地方被監禁,並在設施中得到與其需要相關的服務
在處置前與辯護律師合作,開始重新融入社會的計畫
與倖存者權益維護人士一起制定機制,在沒有對公共安全構成明顯、可證明的風險的特殊情況下,批准假釋委員會在符合條件的最早日期予以釋放
停止將某人的假釋狀況作為低級犯罪保釋和判刑決定中的加重因素使用
後端解決方案。地區檢察官的責任應該延伸到給人們提供在監獄內外取得成功的工具。為了更好地實現這一目標,並打破現有的重返社會的障礙,Lucy將:
支持懲教教育和職業專案,並推動立法者收集更好的資料,以瞭解紐約州各地這些專案的可利用性,支持增加項目提供者獲得內部教學的機會。
幫助人們在監禁期間保持其支援網路,宣導將其安置在盡可能靠近其居住地的懲教設施,並宣導為家人提供探視和交流的機會
與社區組織合作,通過將人員與社區特定幫助連接,制定釋放計劃,輕鬆簡化重返社會流程
宣導消除重返社會公民的障礙,如禁止住在紐約市人居署的住房以及犯罪記錄披露的要求等
承諾雇用以前被監禁的人在檢察院辦公室從事各種政策和辦公室職能工作
制定支助方案,為從監獄返回的人提供直接支助和服務聯繫,便利住房需求、就業、進一步的教育、保健服務和醫療
制訂方案,旨在為經歷過長期監禁的人解決家庭重建問題
支持"ban-the-box"和其他旨在限制犯罪記錄給就業和其他基本活動帶來的間接後果的舉措
積極尋找機會,追溯封存和/或刪除低級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的刑事記錄
支持對在押人員進行釋放前的職業評估,以瞭解他們的技能和才能,從而為他們選擇的職業領域做好準備
宣導停止將與毒品有關的違法行為作為拒絕假釋和將假釋人員再次監禁的理由,而是在衛生專業人員建議的情況下提供臨床服務
確保監獄有能力滿足個人的健康需求,辦法是擴大獲得藥物濫用、心理健康和行為挑戰治療的機會,並在監獄系統內無法滿足其需求的情況下,追溯性地將人們轉出監獄系統